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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的比例划分

作者: 日期:2022-12-08 10:24:06

一、容易引发继承纠纷的三个常见原因

 

1.在被继承人生前,各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不均衡;

2.被继承人生前获得的大额资产中,其中某位继承人贡献较大;

3.被继承人生前已将部分财产赠与某些继承人。

 

二、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夺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的考量因素为两个方面

 

1.为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

2.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而继承人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考量因素也有两个方面

 

1.没有尽到赡养/扶养义务;

2.侵占、隐藏、抢夺遗产额

 

三、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如何证明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张某和李某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大女儿和小儿子。父母去世后,姐姐认为所有的遗产应当均分,弟弟认为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遂发生继承纠纷。本案中遗产有北京市房产两套,两套房产差价约200万元,银行存款和去世后的抚恤金若干。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向法院证明小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小儿子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供了以下几组证据,用于证明其已尽主要的赡养义务:

 

1.为父母亲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票据及支付凭证;

2.为父母亲支付殡葬等费用的凭证;

3.陪伴父母亲医院治疗的证据(陪护证、病历等);

4.其他证明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据(微信视频通话记录、短信记录、邻居和亲戚的证人证言等)。

 

案例二(有多位共同居住人,如何确定继承比例):

 

被继承人有2女1子,被继承人与儿子共同居住20多年,房屋搬迁后,暂未取得安置房,由两个姐姐轮流照顾被继承人,在此期间被继承人病重,由两个姐姐轮流照顾被继承人的饮食起居。两个女儿认为其应当多分遗产,遂发生纠纷。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儿子在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期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作为共同居住人,确定继承比例的几大考量因素:

 

1.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共同居住继承人没有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该共同居住人获得较多继承份额的比例几率较大;

2.如果存在多位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成为是否获得较多继承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

3.应从被继承人身体状况、共同居住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4.若共同居住人已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获得较大份额的遗产可能性大。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女儿多分遗产份额。

 

案例三(除法定事由外还有哪些因素可以打破法定继承的固有比例):

 

张某与秦某婚后生育一子张某1。2018年张某1和李某结婚,2019年张某1去世,李某取走张某1名下存款80余万元。后李某将张某、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张某1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比例的分割。张某1名下遗产有:位于北京市房产一套(价值1000余万元),轿车一辆、越野车一辆、存款和抚恤金若干。

 

父母一方的观点为:张某1婚前收入及父母资助财产较多,房产为母亲房产拆迁所得购买后登记在张某1名下,轿车为父亲出资购买。由于李某存在隐藏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对其少分。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未失独老人,认定房产全部出资于被告,轿车也为被告出资,因此,判决李某继承该两项财产共5%的份额,其余由父母继承。

 

婚后共同购买的越野车,抚恤金、存款保险等其他财产由三位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比例分割。对于李某擅自取走隐藏的款项,父母主张少分的观点,法院未进行评价。

 

案例四(除法定事由外还有哪些因素可以打破法定继承的固有比例):

 

2019年6月,曹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19年8月,曹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曹某名下有两套房产,存款40万元,汽车一辆,停车位一个,单位赔偿死亡抚恤金共20余万元。

 

父母提出观点:

 

1.双方刚结婚登记两个月,未举办婚礼,若李某按照法定比例继承,父母情感上很难接受;

2.曹某初入职场,收入较低,其名下财产多为父母出资。实际产权人应该为父母一方,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3.李某有稳定的工作,不错的收入,对遗产的依赖程度较低。

 

法院认为: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父母将被继承人曹某抚养长大,付出良多,年过花甲痛失独子,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李某与曹某结婚70余日,突发意外,失去丈夫也令人惋惜,但其毕竟与被继承人结婚日短,未能与被继承人共同打拼、积累财富,其对被继承人财产和家庭的贡献明显少于作为母亲的被告,故应当少分。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决李某分配20%,父母分配80%,工亡补助金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且被继承人单位已考虑被告实际情况对父母予以充分照顾,因此两人各分配50%。

 

案例五(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张某1、张某2生前育有一子一女,1982年儿子儿媳结婚后一直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期间两位老人偶有去女儿家旅游或居住数日。2020年5月,儿子张某1病故,2022年3月,被继承人在家中病故。被继承人去世后,儿媳、孙子为被继承人办理丧葬事宜。现因遗产分配事宜,儿媳、孙子将女儿张某3诉至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儿媳与被告张某3均主张自己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2.儿媳与配偶婚后购买的房屋张某3认为系其父母出资,应将父母出资部分并入房产份额后再进行分割;

3.抚恤金的分割问题。

 

法院认为:

 

1.结合共同居住的事实以及丧葬事宜的办理,认定儿媳一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2.将儿子张某1名下的房产首先析出原告儿媳的财产外,属于儿子名下遗产由原告儿媳和孙子各占40%,张某3继承20%份额。

3.抚恤金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度、生活状况及日后生活影响等因素确定,由儿媳分得80%,女儿张某3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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