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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脑瘫,医院二次赔偿

作者: 日期:2023-12-09 10:30:53

      中国新生儿脑瘫的发生率是万分之一点八至万分之四,也就是说,一万个新生儿中,就有两到四个是脑瘫儿。这样的概率虽然不是很高,但摊到当事人头上,却是百分之百的灾难。贵州省岑巩县的高某夫妻就遇到了这样的不幸。

      2014年,高某到岑巩一家医院进行剖腹产,但由于医院的过失,出现医疗事故,最终导致其产下的男婴脑瘫。悲剧已经产生,接下来要做的不是埋怨悲剧,而是怎么去处理悲剧,于是,一场围绕脑瘫新生儿的赔偿金额大战展开了。

      本次事故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由医院承担80%的责任,本次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对于这些,双方都没有异议,有异议的是,双方对具体的赔偿金额产生了巨大的差距,各执一词,互不松口。

     2016年,在医疗事故发生两年后,高某夫妇和医院通过调解,达成了一项协议,各项赔偿费用全部加起来为75万元。但很快高某夫妇不认账了,认为医院赔偿的费用远低于他们的诉求。他们认为,医院应该赔偿后续治疗费347万元,孩子到18岁成人期间的护理费129万元(16年),孩子满7岁前的营养费5万元(5年),全部加起来有471万元。这一费用,比最先的75万元整整翻了好几倍。

      高某夫妇出生农村,家境一般,甚至有时手头会有点拮据。所以客观地说,在第一次调解之前,他们从来没有见过几十万的巨款,也从来没有想到手上会一下子有这么多钱——尽管这是孩子的赔偿款,还要为孩子进行治疗。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他们先后带着孩子到北京的两家医院进行了治疗,一次住院6天,一次住院10天,总共花了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11万元左右。

      想当初,他们进这家医院进行剖腹产,得知手术费要几千元时还心痛不已。而这    次带孩子上北京治疗,钱如流水一般从他们手上哗啦哗啦流过。这个经历使他们的心理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欲望之河的闸门好像一下子被打开了,倾泻而下,一发而不可收拾。或许,其间还受人怂恿,“要抓住机会狠敲一把”,总之,他们对医院狮子大开口。

     高某夫妇要求赔偿的治疗费就明显不合常理。他们要求的347万元治疗费是这样计算出来的:我国公民平均寿命是76.34岁,所以后续治疗费应计算至76.34岁,共347万元。而实际上合理的计算标准是,先计算至患者18岁,18岁以后再根据实际治疗产生的费用进行诉讼赔偿。

       同样,他们要求的高达129万的护理费也有些离奇。据其称,他们全家将有三个人对孩子进行护理,所以才会这么高。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对于高某夫妇的情况,法院结合其病情及年龄,认定护理人数1人比较恰当。此处,高某夫妇明显有狮子大开口的嫌疑。

      当然,也不能说医院对善后事宜就处理得滴水不漏,天衣无缝。在第一次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中,双方达成了共识:“除后续治疗费外,以75万元了断医疗纠纷”。医院认为这75万元已包含了20年的护理费。可是,医疗事故的善后是一件极为复杂的事情,以后还会面临一些不确定的因素,75万元,真的就能“了断医疗纠纷”吗?

       这是一例事故责任没有争议,而赔偿金额产生分歧的医疗事故案例。针对赔偿金额,双方一审、二审,甚至还有二审的再审,打了几次官司,来来回回进行了拉锯战。在甚为伤神的拉锯战中,双方可谓耗尽了精力。

       调解,可以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当事人双方的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之规定,调解必须平等、自愿,而且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本案,当事人是脑瘫,而且调解时才2岁,最终损害结果没有完全确定,此时的调解很难做到“公平”,而且调解协议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赔偿项目,所以为后面的诉讼埋下伏笔。作为当事人,受到损害依法维权时,一定要注意具体的诉请,否则会增加诉讼成本,比如本案,1人护理即可,但是要主张3人的护理费,必然增加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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